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通执字第120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魏成林,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明,男。
委托代理人:王鑫,男。
被执行人:北京嘉禾盛业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师姑庄村村东300米。法定代表人范翝如,女,总经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京国土(通州)分局罚字(2013)第14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145号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145号决定书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京国土(通州)分局罚字(2013)第14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武 威
代理
审判员 曹 慧
人民陪审员 崔秀荣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明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