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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执字第1204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北京嘉禾盛业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嘉禾盛业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通执字第120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魏成林,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明,男。

委托代理人:王鑫,男。

被执行人:北京嘉禾盛业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师姑庄村村东300米。法定代表人范翝如,女,总经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京国土(通州)分局罚字(2013)第14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145号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145号决定书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京国土(通州)分局罚字(2013)第14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武 威

代理

审判员 曹 慧

人民陪审员 崔秀荣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明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