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杭执民字第700-2号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04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拓事达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浙杭执民字第700-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杭州拓事达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诉杭州拓事达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1)中国贸仲深裁字第D10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681564.40元,执行费为人民币83082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拓事达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无现金履行能力,并且已不在工商注册地经营。经查控也无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执行的(2013)浙杭执民字第700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现金履行能力,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2013)浙杭执民字第700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本院(2013)浙杭执民字第700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陆文军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 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