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达中刑执字第351号罪犯王建明,男,生于1989年6月29日,汉族,四川省大竹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四川省原达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达达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罪犯王建明于2012年7月18日送入达州监狱改造,应于2015年2月17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王建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突出,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36分,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建明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线圈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36分。上述事实,有四川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罚金缴纳单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王建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建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浩
审判员 陈 洁
审判员 户 娆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学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