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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忠法民初字第3356号

谢某某与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03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某某,冉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忠法民初字第3356号原告谢某某,女,生于1974年5月17日,汉族,居民。被告冉某某,男,生于1972年12月5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 飞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方鸿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