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谢民一初字第00168号
原告:马某某,女,1964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刘某某,男,196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谢 巍人民
审判员 黄志远
人民陪审员 俞家树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