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催字第79号申请人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汉口路266号402室、403室、404室、5楼和6楼。法定代表人ROSSBENJAMINSHUSTER,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女,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工作。申请人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40005121183737,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2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7月23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元,出票人为上海迪赛诺化学制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普信药物发展有限公司,背书人为江苏普信药物发展有限公司、绿洲生物技术(南通)有限公司、上海迪赛诺维生素有限公司、上海百迈博制药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付款行、承兑行均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港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金标
审 判 员 张丽丽
代理
审判员 孙姣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