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一初字第00062号
原告:何树稳,男,汉,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XX,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工贸实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天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锋,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树稳诉被告安徽工贸实业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树稳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树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树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树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金瑞玲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