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舟普朱民初字第4号原告徐国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舟娜。被告陈薇芬。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国定诉被告陈薇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周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国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 勇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岑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