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雨法执字第256号

蒋伟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6-03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伟,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法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蒋伟,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阴县人。委托代理人徐胜华,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阴县人。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法定代表人谈毅,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蒋伟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纠纷执行一案,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的(2012)清中法民三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伟于2012年10月8日向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后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806000元及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分期支付申请执行人蒋伟770000元,余款36000元申请执行人蒋伟自愿放弃。至此,本案全部执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清中法民三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肖健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姜震南附相关法律条文:《��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