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当阳民初字第01318号原告当阳市青山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当阳市庙前镇烟集司法所院内。委托代理人张响云(特别授权)。被告马学芳,农民。委托代理人屈定芬(特别授权,马学芳妻子),女,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当阳市青山法律服务所诉被告马学芳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当阳市青山法律服务所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学芳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当阳市青山法律服务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当阳市青山法律服务所撤回对被告马学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当阳市青山法律服务所负担。
审判员 王宗元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金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