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厦门鹭美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94号之十三,组织机构代码66472151-3。法定代表人叶巧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书森,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晓华,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天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40号第八层(金榜大厦)801室,组织机构代码58125335-5。法定代表人王坤成。
原告厦门鹭美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天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邱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直接向被告厦门天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邱 瑛
审 判 员 王红旗
人民陪审员 林秋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叶鹭燕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