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商初字第0196号原告昆山泛易兴业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昆北路1001号。法定代表人宋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庆国,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市信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金龙路17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泛易兴业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信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泛易兴业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陆莺超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苏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