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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山商初字第43号

原告烟台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烟台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口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山商初字第43号原告烟台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盛泉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马明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勇,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婷,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口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龙口市振兴路249号。法定代表人刘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13元减半收取3706.5元、财产保全费2608元、特快专递费50元,合计6364.5元由原告烟台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助理

审判员  程晓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清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