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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0134号

凌洪明与王子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凌洪明,王子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0134号原告凌洪明,男,1968年12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陆志华,苏州市姑苏区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子颖,男,1973年3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洪明与被告王子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洪明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凌洪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洪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凌洪明负担。

审判员  曹玲玲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柳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