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0134号原告凌洪明,男,1968年12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陆志华,苏州市姑苏区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子颖,男,1973年3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洪明与被告王子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洪明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凌洪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洪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凌洪明负担。
审判员 曹玲玲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柳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