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中立终字第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陈岭,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洪亮,男,l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上诉人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曹洪亮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历城民初字第l942-1号民事裁定,驳回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裁定,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公司注册地虽在历城区,但实际住所地是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案应当由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2010年6月23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售房屋地址为济南市历城区。根据被告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显示,其住所地是济南市历城区,被告虽称实际经营地在济南市高新区,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告住所地在历城辖区内,原告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被告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本案起诉所依据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属于约定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双方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向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所在地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为本案的管辖法院。被上诉人曹洪亮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查明,2010年6月23日,曹洪亮与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曹洪亮以其购买房屋后,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为由,要求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载明: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济南市历城区。
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鉴于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济南市历城区,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虽主张其公司实际住所地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卫
审 判 员 李亚超
代理
审判员 李安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