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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潭民一初字第164号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潭民一初字第164号原告马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是原告自由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肖 峰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张渝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