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潭民一初字第164号原告马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是原告自由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肖 峰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张渝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