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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刑执字第1605号

梁长满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梁长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刑执字第1605号罪犯梁长满,男,汉族,1989年7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11)临中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长满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安宁监狱于二O一四年一月十七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四次,特殊表扬一次,并被评为2013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其间执行财产刑人民币壹万元。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执行财产刑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梁长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5月14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赵 敏

代理

审判员  张作洲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尹卫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