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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郑民初字第314号

李某诉徐州市某公司、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1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某,徐州市某公司,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郑民初字第314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赵某,徐州市铜山区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市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经理。被告华某,女,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李某诉被告徐州市某公司、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史 良

人民陪审员  王忠华

人民陪审员  汪 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滕尚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