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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辖初字第3号

王文俊与杜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王文俊,杜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辖初字第3号原告王文俊,男,汉族,1983年3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谢保平,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娟,女,汉族,1983年12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万樾莉,江苏李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文俊诉被告杜娟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后,被告杜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户籍地及实际居住地均在南京市秦淮区御河新村,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不动产在南京市浦口区,在本院辖区内,本院有管辖权,因此被告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杜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赵璐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兰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