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初字第1723号原告天津市蓟县再扬纸箱厂,住所地蓟县。法定代表人刘志军,厂长。被告刘素芹,女,住天津市蓟县。
原告天津市蓟县再扬纸箱厂诉被告刘素芹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蓟县再扬纸箱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德阔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