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商初字第0082号原告昆山众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永燃路11路1号房。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启林,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252号。负责人陶文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彩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职员。
原告昆山众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洪巍独任审判,并于2014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昆山众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洪 巍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敏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