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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石法执字第1825号

康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康军,康利,康兵,高显英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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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石法执字第1825号

申请执行人:康军,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职工。

申请执行人:康利,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石河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职工。

申请执行人:康兵,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石河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保卫科职工。

被执行人:高显英,女,1938年8月15日出生,农八师150团6连退休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石民初字第235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高显英有退休工资收入。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高显英的退休工资收入283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员 文 忠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阿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