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石法执字第1825号
申请执行人:康军,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职工。
申请执行人:康利,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石河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职工。
申请执行人:康兵,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石河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保卫科职工。
被执行人:高显英,女,1938年8月15日出生,农八师150团6连退休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石民初字第235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高显英有退休工资收入。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高显英的退休工资收入283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员 文 忠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阿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