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光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王海军,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功远,男,1968年6月2号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海军诉被告陈功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成良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海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大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功远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0月13日被告以有一拆迁工程为由向我借现金600000元。2011年9月25日被告再次向我借款100000元.2012年9月16日,我找到被告,他说暂时没钱,并重新给我打了一张70万元的欠条。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00000元。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借款欠条原件一份;被告陈功远未出庭,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这几年房地产不景气,在外投资的工程款迟迟收不回,至今还在外追帐;我们是合作关系,一起在外做工程,因为我投资最多,由我牵头,我给他们都打了欠条,所以钱款由我负责;去年我已经付给王海军三万元。被告陈功远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陈功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3日被告陈功远以有一拆迁工程为由向原告王海军借款600000元。2011年9月25日被告陈功远再次向原告王海军借款100000元。2012年9月16日被告陈功远向原告王海军出具欠条一张“今借到王海军现金人民币柒拾万元”,同时被告陈功远偿还原告王海军30000元,余款经原告王海军多次催要未果,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陈功远出具借据借原告钱款,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被告陈功远经原告催要,未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清偿借款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功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海军人民币670000元整。如不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被告陈功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成良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远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