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余民初字第0180号原告南通市通州区光明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光明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沈跃进,主任。被告曹俊,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通州区光明法律服务所与被告曹俊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通州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翅飞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邱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