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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刑初字第00118号

张渝培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张渝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九法刑初字第0011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渝培,男,1970年7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4年和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7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2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5日被羁押,次日因吸食毒品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渝培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永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渝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张渝培在重庆市某区某楼房一楼楼梯口处,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净重0.3克的冰毒贩卖给李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又从被告人张渝培处查扣三小包海洛因(分别净重0.36克、0.38克、0.42克)、46颗麻古(净重4.26克)。经检验,从查获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查获的海洛因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从查获的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另查明,民警从被告人张渝培处查扣其联系贩卖毒品的华为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渝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2012)九法刑初字第01509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称重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通话记录,提取毒品检测样品记录、鉴定委托书、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渝培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渝培违反国家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张渝培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渝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渝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3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56克、海洛因1.16克、作案工具华为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楚浩天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梓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