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1229号
原告:高建龙,男。
被告:孙顺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龙与被告孙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龙以被告孙顺成下落不明为由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建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高建龙承担。
审判员 马强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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