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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290号

刘红军与丰县金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20-09-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红军;丰县金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刘红军,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刘景良,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县金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翡翠城售楼中心。法定代表人徐正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志凌,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军诉被告丰县金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军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红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刘红军负担;下余案件受理费7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刘红军。

审 判 长  曹 杰

审 判 员  刘敬永

人民陪审员  吴佩贞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