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一初字第00356号
原告:俞传梓,男,汉族,1929年7月15日。
委托代理人:沈欣,安徽天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玉锋,男,汉族,1996年7月21日生。
法定代理人:袁恒义,男,汉族,1972年5月17日生。
法定代理人:尹素芝,女,汉族,1974年4月16日生。
被告:袁恒义,男,汉族,1972年5月1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传梓诉被告袁玉锋、袁恒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俞传梓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俞传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传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俞传梓承担。
审判员 柴燕萍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陶艳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