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支民初字第0006号原告李海军,男,汉族,1984年5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凝,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芹,女,汉族,1987年2月11日生。被告王静,男,汉族,1988年4月22日生。
原告李海军诉被告李海芹、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海军于2014年1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李海军负担。
审判员 焦林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