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闸刑初字第17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某某。诉讼代表人王某某,女,1974年8月14日生,系某某股东。被告人唐某某。辩护人乔斐达、管科,上海东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4)104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某某及被告人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某某诉讼代表人王淑媛、被告人唐某某及辩护人乔斐达、管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9月至2012年3月,被告单位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与开票单位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唐某某分别收受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9份,税价合计人民币655,205.1元,税款111,384元,均向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2013年9月30日,被告人唐某某经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并向税务部门补缴了所有税款��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某某的诉讼代表人王某某及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公安机关从某某处查获的记账凭证、上海增值税发票发票联、抵扣联,证实某某收受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某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证人娄某某、林某某、范某某、朱某的证言笔录,被告单位某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的档案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和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笔录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某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唐某某作为某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被告单位某某、被告人唐某某均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单位谐稳某某、被告人唐某某已退出了全部被抵扣的税款,挽回了国家的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对被告人唐某某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退缴的税款上缴国库。唐某某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汤静隽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祝旭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