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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2511号

刘秀霞与杜亚雄、高鹏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9-2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秀霞,杜亚雄,高鹏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2511号申请执行人刘秀霞,女,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杜亚雄,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高鹏丽,女,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刘秀霞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82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杜亚雄、高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杜亚雄、高鹏丽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高鹏丽在大保当镇清水沟村民委员会的征地补偿款23600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刘秀霞,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351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8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小平

审判员  王志新

审判员  王进国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