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道法民初字第90号

(2014)道法民初字第90号叶X与黄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04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叶X,黄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道法民初字第90号原告叶X,女,1989年1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31989********,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上梧江瑶族乡XXX村。被告黄X,男,1987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7********,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XXX。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受理原告叶X与被告黄X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X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X承担。

审判员  许勇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