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道法民初字第90号原告叶X,女,1989年1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31989********,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上梧江瑶族乡XXX村。被告黄X,男,1987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7********,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XXX。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受理原告叶X与被告黄X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X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X承担。
审判员 许勇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