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东民初字第0017号原告恽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常州市新北区。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阜宁县东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男,汉族,农民,住江苏省阜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恽某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恽某某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田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恽某某负担(原告已交)。
代理
审判员 刘干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