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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东民初字第0017号

恽春娣与田祥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01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恽某某,田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东民初字第0017号原告恽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常州市新北区。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阜宁县东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男,汉族,农民,住江苏省阜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恽某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恽某某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田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恽某某负担(原告已交)。

代理

审判员  刘干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