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初字第00153号
原告:张灵,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庄梅,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灵与被告庄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灵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灵负担。
审判员 彭现海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艳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