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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民初字第00153号

张灵诉庄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04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灵,庄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初字第00153号

原告:张灵,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庄梅,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灵与被告庄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灵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灵负担。

审判员  彭现海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艳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