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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商初字第178号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与山东德加拉服饰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商初字第178号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代表人宋红春,行长被告山东德加拉服饰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法定代表人于维龙,经理。被告济南金蒂贝尔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李卫东,经理。被告济南明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袁明华,经理。被告于维龙,男,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夏秀芳,女,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李卫东,男,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张粉香,女,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李松玉,男,住山东省菏泽市。被告袁明华,男,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李慧芹,女,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袁涛,男,住济南天桥区。被告袁静,女,住济南天桥区。被告丁天强,男,住济南天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诉被告山东德加拉服饰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被告济南金蒂贝尔鞋业有限公司、被告济南明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于维龙、被告夏秀芳、被告李卫东、被告张粉香、被告李松玉、被告袁明华、被告李慧芹、被告袁涛、被告袁静、被告丁天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70元,减半收取155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05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 文

人民陪审员  田建华

人民陪审员  白恩玉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金 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