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0276号原告倪建英,女,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黄燕,女,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庞秀英,女,193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顾德明,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港市振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奚正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建英、黄燕、庞秀英与被告张家港市振江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建英、黄燕、庞秀英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振江实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建英、黄燕、庞秀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振江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建英、黄燕、庞秀英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振江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钱凌虹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文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