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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民初字第0276号

倪建英,黄燕,庞秀英与张家港市振江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10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倪建英,黄燕,庞秀英,张家港市振江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0276号原告倪建英,女,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黄燕,女,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庞秀英,女,193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顾德明,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港市振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奚正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建英、黄燕、庞秀英与被告张家港市振江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建英、黄燕、庞秀英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振江实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建英、黄燕、庞秀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振江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建英、黄燕、庞秀英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振江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钱凌虹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文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