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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0824号

丁增荣与丁夕旺,东台市顺达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19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增荣,丁夕旺,东台市顺达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0824号原告丁增荣,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均平,上海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夕旺,男,汉族,居民。被告东台市顺达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谢家湾。法定代表人单福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建平,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增荣与被告丁夕旺、东台市顺达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增荣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夕旺、东台市顺达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增荣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增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6元,减半收取2373元,由原告丁增荣负担。

审 判 长  张少春

代理

审判员  翟玉杰

人民陪审员  姜凤玲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