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0824号原告丁增荣,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均平,上海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夕旺,男,汉族,居民。被告东台市顺达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谢家湾。法定代表人单福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建平,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增荣与被告丁夕旺、东台市顺达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增荣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夕旺、东台市顺达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增荣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增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6元,减半收取2373元,由原告丁增荣负担。
审 判 长 张少春
代理
审判员 翟玉杰
人民陪审员 姜凤玲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