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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行初字第0007号

刘耀杰与海门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1-18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耀杰,海门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蔡洪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港行初字第0007号原告刘耀杰。被告海门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第三人蔡洪菊。

原告刘耀杰诉被告海门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耀杰于2014年1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耀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耀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耀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海燕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美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