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澄周商初字第0026号

江阴市友邦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吴江翔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2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阴市友邦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吴江翔峰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周商初字第0026号原告江阴市友邦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号320281000078542,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长寿云顾路286号。法定代表人李瑞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烨波,江苏恒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翔峰纺织有限公司,注册号320584000020078,住所地吴江市盛泽镇南环路开发区10—1号。法定代表人陈福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友邦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江翔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澄江化工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友邦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友邦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8元(原告江阴市友邦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阴市友邦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接下页)(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赵 辉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卢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