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望商初字第66-2号
原告:宁波海曙悦盛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海东。
委托代理人:刘建永。
被告:宁波鸿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亚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海曙悦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鸿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海曙悦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2元,减半收取1746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诉讼费2916元,由原告宁波海曙悦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俞 昉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漪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