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红刑初字第266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宽耀,男,199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县,住新乡县。因涉嫌抢夺,于2013年3月1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13年4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逮捕。辩护人马国新、曹然,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伟帅,男,199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辍学,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县,住新乡县。因涉嫌抢夺,于2013年3月1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13年4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逮捕。辩护人彭勃、秦小帅,河南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3)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宽耀、李伟帅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宽耀及其辩护人马国新、曹然,被告人李伟帅及其辩护人彭勃、秦小帅到庭参加诉讼。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30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案审理期限自2013年10月30日重新计算。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宽耀、王某1(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预谋后,由王某1、李宽耀驾驶李某提供的助力摩托车在本市平原路与和平路交叉口“悠悠KTV”北边十字路口处抢夺一女子现金2500元。2013年2月下旬一天晚上11点左右,被告人李宽耀、王某1、李某预谋后,由王某1、李宽耀驾驶李某提供的助力摩托车,在本市平原路与和平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抢夺一名女子现金400余元。2013年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凌晨1点许,被告人李宽耀、王某1、李某预谋后,由王某1、李宽耀驾驶李某提供的助力摩托车在本市五一路摩配市场门口抢夺一女子现金300余元。2013年2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李宽耀、王某1、李某预谋后,由王某1、李宽耀驾驶李某提供的助力摩托车在本市劳动路门吉火锅北五十米处,抢夺姬某现金300元、5830i黑色三星手机1部(价值768元)。2013年2月27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李宽耀、李伟帅、王某1、李某预谋后,由王某1、李宽耀、李伟帅驾驶李某提供的助力摩托车在本市振中路与化工路交叉口东50米路南抢夺朱某身份证1张、悠悠KTV银卡1张。2013年3月1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李宽耀、王某1、李伟帅驾驶摩托车在本市牌坊街东圪垱南街路北,抢夺武某现金7600元、武某身份证1张。2013年3月7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李宽耀、王某1驾驶摩托车在本市振中路振中桥北侧路东抢夺薛某黄色天语手机一部(价值820元)、现金100余元。2013年3月8日晚上10点40分许,被告人李宽耀、王某1驾驶摩托车在本市和平路与中原路交叉口北50米路西,抢夺柯某黑色索尼手机一部(价值1925元)、移动硬盘1个(价值343元)、无线网卡一个(价值190元)、TOMFORD牌眼镜1副(价值1040元)、现金100余元。2013年3月10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李宽耀、王某1驾驶摩托车在本市人民西路绿港景城小区西20米路北,抢夺王某2现金2000余元、白色直板三星S7568触屏手机一部(价值1044元)。2013年3月11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李宽耀、王某1驾驶摩托车在本市自由路汇金城对面慢车道处,抢夺田某灰色蓝晨牌MP5一部(价值322元)。2013年3月14日晚上9点许,被告人李宽耀、王某1驾驶摩托车在本市北干道东段(机电专科老校区)附近,抢夺申某现金200余元、耳环1对(价值40元)、戒指1枚(价值10元)等物品。2013年3月14日晚上9点40分许,被告人李宽耀王某1驾驶摩托车在本市新飞大道与前进路交叉口北侧路西,抢夺张某现金400余元、黑色诺基亚手机1部(价值682元)。2013年3月14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李宽耀、王某1驾驶摩托车在本市振中路振中桥北边路西,抢夺高某女式挎包一个(价值210元),包内装有现金346元、胖东来购物卡2张(经查内有金额1757.82元)、、大商集团购物卡1张(经查内有金额922.3元),百货大楼购物卡2张(经查内有金额1000元)、雅姿牌复合果酸活肤精华液1瓶(价值430元)、雅姿牌滋养弹性紧致眼霜1瓶(价值398元)等物品。2013年2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宽耀、李伟帅、王某1在本市建设路天太家园小区3号楼1单元门前,将马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本田弯梁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971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宽耀、李伟帅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申某、张某、高某等的陈述,证人王某1、李某、赵某等证言,被告人李宽耀、李伟帅的户籍证明、案发现场图等书证、物证及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抢夺罪追究被告人李宽耀、李伟帅的刑事责任;因盗窃罪数额标准的变更,不再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宽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望从轻处理。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宽耀案发之前一贯表现良好;2、被告人李宽耀有未遂、坦白情节;3、涉案物品已退还各被害人;4、被告人李宽耀年纪较轻。综上,望对被告人李宽耀判处较轻刑罚。
被告人李伟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望从轻处理。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伟帅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2、被告人李伟帅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李伟帅刚满18周岁,此前无前科,平时表现良好,且能主动认罪。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伟帅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考虑适用缓刑。提供收条一份。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宽耀、王某1(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预谋后,由王某1、李宽耀驾驶李某提供的助力摩托车在本市平原路与和平路交叉口“悠悠KTV”北边十字路口处抢夺一女子现金2500元。2013年2月下旬一天晚上11点左右,被告人李宽耀、王某1、李某预谋后,由王某1、李宽耀驾驶李某提供的助力摩托车,在本市平原路与和平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抢夺一名女子现金400余元。2013年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宽耀、王某1、李某预谋后,由王某1、李宽耀驾驶李某提供的助力摩托车在本市五一路摩配市场门口抢夺一女子现金300余元。2013年2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李宽耀、王某1、李某预谋后,由王某1、李宽耀驾驶李某提供的助力摩托车在本市劳动路门吉火锅北五十米处,抢夺姬某现金300元、5830i黑色三星手机1部(价值768元)。2013年2月27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李宽耀、李伟帅、王某1、李某预谋后,由王某1、李宽耀、李伟帅驾驶李某提供的助力摩托车在本市振中路与化工路交叉口东50米路南抢夺朱某身份证1张、悠悠KTV银卡1张。2013年3月1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李宽耀、王某1、李伟帅驾驶摩托车在本市牌坊街东圪垱南街路北,抢夺武某现金7600元、武某身份证1张。2013年3月7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李宽耀、王某1驾驶摩托车在本市振中路振中桥北侧路东抢夺薛某黄色天语手机一部(价值820元)、现金100余元。2013年3月8日晚上10时40分许,被告人李宽耀、王某1驾驶摩托车在本市和平路与中原路交叉口北50米路西,抢夺柯某黑色索尼手机一部(价值1925元)、移动硬盘1个(价值343元)、无线网卡一个(价值190元)、TOMFORD牌眼镜1副(价值1040元)、现金100余元。2013年3月10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李宽耀、王某1驾驶摩托车在本市人民西路绿港景城小区西20米路北,抢夺王某2现金2000余元、白色直板三星S7568触屏手机一部(价值1044元)。2013年3月11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李宽耀、王某1驾驶摩托车在本市自由路汇金城对面慢车道处,抢夺田某灰色蓝晨牌MP5一部(价值322元)。2013年3月14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李宽耀、王某1驾驶摩托车在本市北干道东段(机电专科老校区)附近,抢夺申某现金200余元、耳环1对(价值40元)、戒指1枚(价值10元)等物品。2013年3月14日晚上9时40分许,被告人李宽耀、王某1驾驶摩托车在本市新飞大道与前进路交叉口北侧路西,抢夺张某现金400余元、黑色诺基亚手机1部(价值682元)。2013年3月14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李宽耀、王某1驾驶摩托车在本市振中路振中桥北边路西,抢夺高某女式挎包一个(价值210元),包内装有现金346元、胖东来购物卡2张(经查内有金额1757.82元)、大商集团购物卡1张(经查内有金额922.3元),百货大楼购物卡2张(经查内有金额1000元)、雅姿牌复合果酸活肤精华液1瓶(价值430元)、雅姿牌滋养弹性紧致眼霜1瓶(价值398元)等物品。2013年2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宽耀、李伟帅、王某1在本市建设路天太家园小区3号楼1单元门前,将马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本田弯梁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971元。综上,被告人李宽耀参与抢夺13起,抢夺总价值26148.12元;被告人李伟帅参与抢夺2起,抢夺总价值76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宽耀、李伟帅的照片及户籍证明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经查,在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有违法记录。2、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3、大商集团新乡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证明证实经查询,卡号为23×××27的卡为大商集团全省通用卡,卡内余额为922.3元;新乡市胖东来生活广场有限公司证明证实卡号为36×××38胖东来家园卡现有余额为757.82元,卡号为36×××37胖东来家园卡现有余额为1000元;新乡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证明证实卡号为60×××39储值卡余额为500元整,60325628储值卡余额为500元整。4、新乡豫新空调管路有限公司证明、新乡市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证实马某2013年2月底3月初在天太家园丢失一辆黑色五羊本田摩托车。5、到案经过、抓捕经过证实2013年3月14日晚22时30分,民警在南环1号防空车上执勤,接到110指令,在化工路振中路口有飞车抢夺案发生,嫌疑人向南跑了。后在附近搜索中,发现亚华医院门前有两名嫌疑人(李宽耀、王某1)正在翻一黄色女士提包,斜坐在一黑色无牌摩托车上,民警就下车查看,嫌疑人立刻发动车辆想要逃跑,民警上前将摩托车踹翻,将二人控制。后经询问,二人正在分赃;被告人李伟帅系传唤到案。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李宽耀、李伟帅及同案犯王某1对抢夺、盗窃现场的辨认情况。7、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赃物照片、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3年3月15日民警对王某1、李宽耀在新乡市红旗区马小营住处进行了搜查,并对涉案相关物品进行了扣押,相关赃款、赃物已发还被害人。8、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雅姿牌复合果酸活肤精华液、滋养弹性紧致眼霜价值为430元、398元,三星S5830i手机、诺基亚手机、天语手机、SONY手机、三星S7568手机价值为768元、682元、820元、1925元,1044元,飚王移动硬盘、无限网卡、蓝晨牌MP5、TOMFORD眼镜价值为343元、190元、322元、1040元,耳环、戒指、女士挎包价值为40元、10元、210元,新大洲本田摩托车价值为1971元。9、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2013年2月份,其和李宽耀来新乡找李某,后李伟帅也过来了。后开始用李某提供的助力摩托车进行抢夺。每次用助力车,李某都知道是去抢夺,期间,李某说车的颜色太艳容易认出来,让将车的颜色喷成了黑色,每次抢夺回来,都给李某分钱或买东西。用李某的车抢有十几起。其中:2013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其与李宽耀在平原路与和平路附近的“悠悠KTV”附近的一个十字路口抢了一女子的挎包,内有2000多元现金;2月底的一天晚上,其与李宽耀在平原路“悠悠KTV”门口东边抢了一女子的挎包,内有400元现金、一个卡包;2月底的一天晚上,其与李宽耀在五一路摩配市场门口抢了一女子挎包,内有300多元现金及一包零食;2月份的一天晚上,其与李宽耀与在劳动路与中原路口拽了一女子的红色挎包,内有300元左右现金及一部三星手机;2月底的一天晚上,其与李宽耀、李伟帅在振中路上的一个十字路口拽了一女子的手提包,包内有一张身份证、一张“悠悠KTV”银卡。后因李某的助力车经常坏,害怕正抢东西时突然坏了,就与李宽耀、李伟帅在新乡市建设路天太小区偷了一辆无牌的黑色本田摩托车,后开始骑着这辆偷来的摩托车进行抢夺。2013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其与李宽耀、李伟帅在牌坊街附近抢了一女子的手提包,内有现金7600元及一些其它物品;3月份的一天,其与李宽耀骑着偷来的摩托车在振中路振中桥附近抢了一女子的挎包,内有100多元现金及一部天语手机;3月份的一天,其与李宽耀骑着偷来的摩托车在饮马口北边的一个十字附近抢了一女子的手提包,内有一部索尼手机、一个黑色移动硬盘以及100多元现金;3月份的一天晚上,其与李宽耀骑着偷来的摩托车在铁路西的一个地方抢了一女子的挎包,内有2000多元现金及三星手机一部;2013年3月11日晚上11点左右,其与李宽耀骑着偷来的摩托车在自由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西侧附近抢了一女子挎包,内有MP5一部;2013年3月14日晚上9点左右,其与李宽耀骑着偷来的摩托车在北干道与学院路交叉口附近抢了一女子的挎包,内有200多元现金;2013年3月14日晚上9点40分左右,其与李宽耀骑着偷来的摩托车在新飞大道与建设路北边军悦宾馆附近抢了一女子的挎包,内有400多元现金及一部黑色诺基亚手机;2013年3月14日晚上11点左右,其与李宽耀骑着偷来的摩托车在振中路振中桥北边抢了一女子的挎包,后开车到振中路与南环路交叉口向南100米处停下,看包内有什么东西,被民警抓获。关于抢夺,四人曾在一起商量过,其负责开车,李宽耀负责拽包,李伟帅坐在摩托车最后边,李某提供他的助力摩托车。有时候李某会提醒其和李宽耀戴帽子、口罩、手套。10、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3年2月下旬,其将黑色踏板助力车交给王某1、李宽耀、李伟帅,他们骑着去抢钱,回来后给其分钱。期间,因害怕助力车被认出来,其与王某1、李宽耀商量将颜色喷成了黑色。平时在一起吃饭、聊天的时候,其提醒过他们抢夺的时候戴上帽子、口罩,防止被认出来。一般情况下都是王某1开车,李宽耀拽包、李伟帅跟着。他们每天晚上都出去,李伟帅跟着去过几次,其余都是王某1和李宽耀两人去的。一次他们在“悠悠KTV”门前抢了1800元钱,一次抢了八、九百,一次抢了2400元,还有一次他们三人一块抢了7600元钱。11、证人赵某证言证实2013年3月14日晚上9点多钟,其和申某走到新乡市北干道机电专科老校区对面时,突然听见申某叫了一声,一看,她的包被两个骑摩托车人抢走了,后就报警了。12、被害人姬某陈述证实2013年2月24日晚上十点左右,其与朋友沿着劳动路由南向北走到门吉火锅往北五十米时,从身后过来一辆助力摩托车,车上坐着两名年轻男子,其中坐在后座上的男子将其包抢走。其包内有现金300元,一部三星5830i手机等物品。13、被害人朱某陈述证实2013年2月27日晚上10点多钟,其与朋友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至开发区振中路与化工路十字路口向东约100米处时,突然有人从后边将其放在车前篓内的挎包抢走了,等其回过神时,就看到三个很瘦的穿深色衣服的男子骑一辆助力摩托车往东走了。其挎包内装一个绿色卡包,卡包内有消费卡若干张,一个橙色长方形钱包,内有一个2013年农行发行的一元纪念币,一张公交卡。14、被害人武某陈述证实2013年3月1日晚上22时许,其沿牌坊街东圪垱自东向西走,行至邮电局家属院时,突然从其后边过来一辆摩托车,车上有个人,坐在后面的那个人拽着其包要抢走,其拽着不让抢,那个男的最终还是将包给抢走了。其包内装有现金8000余元及身份证等物品。15、被害人薛某陈述证实2013年3月7日晚上9点下班,其骑着电动车走到振中桥北边一点路东的时候,突然从身后窜出两个年轻孩,骑着一辆黑色踏板摩托车,坐在后座的那个孩将其左肩上的挎包给抢走了,同时将其给带倒了。其包内有现金一百余元、天语手机一部。16、被害人柯某陈述证实2013年3月8日22时40分许,其和朋友沿着和平路由南向北步行回家,走到和平路与中原路交叉口北50米的快车道时,一辆摩托车逆行从其身边经过,车上坐着两个男子,其中一人把其包抢走了。其包内有100多元现金,一部黑色索尼牌手机,一块500G黑色三星移动硬盘,一副汤姆福特牌墨镜等物品。17、被害人王某2陈述证实2013年3月10日晚上9点30分左右,其骑自行车沿人民西路北侧人行道行至铁一中路口处时,突然从背后驶来一辆助力摩托车,车上有两名男子,坐在后座上的男子夺其肩上的包,夺走后两人骑车迅速往西逃走了。包内有2000元左右现金,一部三星手机等物品。18、被害人田某陈述证实2013年3月11日23时左右,其下班后沿着自由路往北走到海宁皮革城对面拆迁的地方时,有两个人骑着助力车从其身后把包给抢走了。其包内有蓝晨牌MP5一部及一些其它物品。19、被害人申某陈述证实2013年3月14日晚上9点多钟,其和小芬走到机电专科老校区对面时,从其身后开过来一辆摩托车,后座上的人把其左肩上的包给抢走了。其包内有两张一百元,四张二十元的现金,一张朋友王月华的身份证,一对银色圆形耳环等物品。20、被害人张某陈述证实2013年3月14日晚上9点半左右,其骑电动车行至二监狱家属院警官公寓门口南20米处时,从其后边过来一辆摩托车,当摩托车在其左侧和其并排时,摩托车后座上的男子突然伸手拽住了其挂在电动车把上的挎包带,将其挎包抢走了。包内有现金450多元,一部黑色诺基亚滑盖手机及一些其它物品。21、被害人高某陈述证实2013年3月14日晚上22点30分左右,其骑电动车沿振中路由北向南行驶,棕色挎包在其左肩挎着,行至振中路振中桥北大约50米时,包被两个骑摩托车的人抢走。包内有现金五六百元,一瓶雅姿牌复合果酸活肤精华液,一瓶雅姿牌滋养弹性紧致眼霜,一张大商集团购物卡,两张胖东来购物卡,两张百货大楼购物卡,本人身份证一张,广发银行的信用卡一张。22、被害人马某陈述证实2013年2月27日晚上9点左右,其将摩托车停在天太家园3号楼1单元门前,用链锁了后轮就上楼了,2013年2月28日早上8点左右下楼时发现摩托车被盗。该车是一辆黑色弯梁本田摩托车,买过后未上牌照。23、被告人李宽耀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2月份,其和王某1来新乡找李某,后李伟帅也过来了。后开始用李某提供的助力摩托车进行抢夺。每次用助力车,李某都知道是去抢夺,期间,李某说车的颜色太艳容易认出来,让将车的颜色喷成了黑色,每次抢夺回来,都给李某分钱或买东西。用李某的车抢有20起左右。其中:2013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其与王某1在平原路与和平路附近的“悠悠KTV”北边的一个十字路口抢了一女子的黑色挎包,内有2500多元现金;2月份的一天晚上,其与王某1在劳动路与中原路口拽了一女子的红色挎包,内有300元现金及一部三星手机;2月底的一天晚上,其与王某1、李伟帅在振中路上的一个十字路口拽了一女子的手提包,包内没有钱,有一张身份证。后因助力车有毛病,2013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其与王某1、李某就在新乡市北边的一个小区内偷了一辆摩托车,后开始骑着这辆偷来的摩托车进行抢夺。2013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10点多钟,其与王某1、李伟帅骑着偷来的黑色本田摩托车在牌坊街附近抢了一女子的手提包,内有现金7600元及身份证等物品;3月份的一天,其与王某1骑着偷来的摩托车在振中路振中桥附近抢了一女子的挎包,内有100多元现金及一部天语手机;3月份的一天,其与王某1骑着偷来的摩托车在和平路上抢了一女子的手提包,内有100多元现金及索尼手机一部;3月份的一天,其与王某1骑着偷来的摩托车在铁路西的一个地方抢了一女子的挎包,内有1800元现金及三星手机一部;3月份的一天晚上,其与王某1骑着偷来的摩托车在自由路火车站附近抢了一女子挎包,内有MP5一部;2013年3月14日晚上9点左右,其与王某1骑着偷来的摩托车在市北干道机电专科学校附近抢了一女子的挎包,内有200多元现金、一对耳环、一个戒指等物品;2013年3月14日晚上9点40分左右,其与王某1骑着偷来的摩托车在新飞大道与前进路交叉口附近抢了一女子的挎包,内有400多元现金及一部黑色滑盖手机;2013年3月14日晚上11点左右,其与王某1骑着偷来的摩托车在振中路振中桥北边抢了一女子的挎包,内有现有500元左右,其它物品还没来得及看,就被抓住了。关于抢夺,四人曾在一起说过,王某1负责开车,其负责抢包,李伟帅在摩托车最后面坐,将其固定好,方便抢包,李某还让其作案时戴个帽,王某1让其带口罩、手套。24、被告人李伟帅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伙同王某1、李宽耀先后抢夺了五次,王某1负责开车,李宽耀坐中间负责抢包,其坐在最后面抱着李宽耀的腰,防止李宽耀掉下车。2013年2月下旬,其与王某1、李宽耀用李某的助力摩托车抢夺了三次,一次挎包内有1毛钱,一次有400元,一次有100元。李某知道用他的助力车是去抢夺,且每次回来都给他分钱。2013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11点多左右,其与王某1、李宽耀在新乡市北边茹岗附近的一个小区,偷了一辆摩托车,后三人开始骑着这辆偷来的黑色本田摩托车进行抢夺。2013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8、9点钟左右,三人在市区抢了一女子的挎包,内有2500元;2013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9点左右,三人在平原路牌坊街附近的一条胡同里抢了一女子的包,内有7600元。25、收条一份证实被告人李伟帅家属退赔被害人武某2000元。以上证据1-24由公诉机关提供,25由被告人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宽耀利用行驶的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李伟帅利用行驶的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宽耀、李伟帅伙同他人基于共同犯罪故意,分别结伙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宽耀、李伟帅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伟帅家属主动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宽耀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最后一起抢夺犯罪系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在该起犯罪中,二被告人已经得逞,且已经脱离现场,之后在查看赃物时被民警抓获,不影响既遂成立,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被告人李伟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从犯、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宽耀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
二、被告人李伟帅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14年9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东峰
审 判 员 张敬美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