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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380号

上诉人武汉王大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清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04-21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武汉王大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3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王大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195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选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荣道,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清,女,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武汉王大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清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3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汉王大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王大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汉王大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武汉王大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艳平

代理

审判员  王 进

代理

审判员  陶 歆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