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民抗字第6号
抗诉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康桂生,男,194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西见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西见山村。法定代表人张爱彬,主任。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张红山,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安阳旺龙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化工路10号。法定代表人王俊波,董事长。申诉人康桂生与被申诉人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西见山村村民委员会、张红山、安阳旺龙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2)北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康桂生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月16日,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安检民抗(2013)24号民事抗诉书,以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颖
审 判 员 孙爱民
代理
审判员 段 新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宇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