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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民初字第557号

汤某某与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24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汤某某,洪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初字第557号原告汤某某,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洪某某,女,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同意自行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艺兴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桂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