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初字第557号原告汤某某,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洪某某,女,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同意自行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艺兴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桂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