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文,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大专,中共党员,原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海傍村党支部书记,户籍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清河东路清海一街×号。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3年9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关押在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辩护人王金兰、张凡,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穗荔检公刑诉(20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余娇、代理检察员李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文及其辩护人王金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09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陈×文任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海傍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滥用职权,在该村国有土地管理、出租过程中,违规将国有土地出租给广州市嘉实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使用,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期间,分两次收受该公司股东曾某某贿送的现金港币20万元,并全部据为己有。
二、2002年9月至2008年2月间,被告人陈×文任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海傍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主管该村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分9次收受该村机耕路、厂房、综合楼工程承建方负责人何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5万元,并全部据为己有。
三、2013年4月,被告人陈×文任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海傍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主管该村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广州环宇旅行社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负责人陈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3万元,并全部据为己有。
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陈×文无视国家法律,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及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文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文犯罪后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但辩称其不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陈×文的辩护人认为:1、陈×文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本案涉案的两块土地都是村民的土地,且经过村民大会决议和公示,陈×文出租该两块土地都是代表海傍村的利益,与政府没有任何关系。陈×文的身份也不是法律规定的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从事的不是村的公务而是村的事务。2、起诉书指控陈×文违规出租土地,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不属实。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合同双方对出租的价格都是清楚的,且经过合法程序签订合同,村民都是清楚的,且也没有认定陈×文的行为造成村经济损失。3、陈×文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3年4月,被告人陈×文在担任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海傍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负责海傍村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曾某学、何某、陈某财物,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具体情况如下: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陈×文在海傍村出租土地给广州市嘉实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公司)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嘉实公司谋取利益,并分两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学贿送的现金共20万元港币。2013年,被告人陈×文向曾某学退回了上述赃款。
二、2002年9月至2008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文在何某承建海傍村机耕路、厂房、综合楼工程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何某谋取利益,并分9次收受何某贿送的现金15万元人民币。
三、2013年4月,被告人陈×文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广州市环宇旅行社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负责人陈某贿送的现金2.3万元人民币,并全部据为己有。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并予以采纳的下列证据证实:中共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委员会提供的《陈×文个人简历》、《海傍村第五届支村两委工作分工》、《关于海傍村党支部换届选举报告的批复》、《关于各村党(总)支部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等材料,证实被告人陈×文于2002年4月至案发前担任番禺区石碁镇海傍村党支部书记,负责全面工作的事实。证人吴某添的证言:嘉实公司成立于2009年,公司股东为曾某学、李某威、冯某仔、吴某添和凌某泉。2009年中我知道海傍村有一块57亩的地块可以出租,我和曾某学、李某威、冯某仔、吴某添和凌某泉决定合资组建嘉实公司去租赁该地块,并委托曾某学代表五个人去跟海傍村的村长黄某仔、书记陈×文等村干部洽谈租地事宜。后我找到陈×文向他表示我和曾某学有兴趣租该地块,并约了陈×文和黄某仔一齐吃饭,我们表示希望陈×文和黄某仔能想办法令我们顺利租下这块地并提出了租地方案。陈×文后来在海傍村召开村支两委会议,会议同意了我们提出的方案。随后海傍村于9月17日在番禺日报刊登广告招租。直到报名截止时间,只有曾某学的嘉进皮革有限公司报名。2009年11月9日,曾某学代表嘉实公司与海傍村经济合作社的授权代表黄某仔签署了合同。该土地是政府留给村的建设用地,属村的经济合作社所有。当时谈合同时,嘉实公司还在筹备中,所以暂借曾某学的嘉进公司名义报名和商谈。合同签订时,嘉实公司已成立,所以最终以嘉实公司的名义签了合同。在签订合同后,我们嘉实公司股东全部同意曾某学代表嘉实公司送10万港币给陈×文,并同意由嘉实公司报销这10万港币的费用。2009年11月的一天,我和曾某学约陈×文和黄某仔到石碁东记吃饭,过程中,曾某学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港币10万元的牛皮信封塞到陈×文口袋里,陈×文没说什么,点了点头。吃完饭,曾某学告诉我吃饭时已将信封塞给陈×文了。2010年7月左右,我和曾某学请村干部吃饭,黄某仔说亚运城旁海傍村亚运二期的地块已拆完,有历史用地的指标地套落亚运二期拆迁户的空地上,约60亩,准备对外招标。我和曾某学听说后想租下该块地,并委托曾某学代表嘉实公司与海傍村领导陈×文、黄某仔洽谈。2011年2月1日,曾某学代表嘉实公司与海傍村的黄某仔签署土地租赁合同,该合同包括两块土地,其中土地一位于海傍村长南路以南、1号轻轨线以东、海傍村与石楼镇南派村的交界处(河涌)以西的地块,约60亩,地块二位于土地一以西、4号轻轨线以东的之间的公路预留地及绿化地约30亩。土地一、土地二合计90亩地。合同签署前后,合同内容在海傍村公示了两次,没有经过招标程序。因为我是陈×文的姐夫,且上次租地曾某学代表嘉实公司给过10万元港币的好处费给陈×文,所以陈×文出于私心为保证嘉实公司能以较低的价格承租该地,没有经招标程序出租土地给嘉实公司。海傍村出租给嘉实公司的土地性质是政府留给村的建设用地,属村的经济合作社所有。签订上述出租合同后,我们嘉实公司股东全部同意曾某学代表嘉实公司送10万港币给陈×文,曾某学告诉过我已经将这10万元港币送给了陈×文。2013年6月左右,陈×文到我办公室说,曾某学因为嘉实公司租用海傍村土地的事情,曾先后两次送钱给他,每次10万港币,共计20万港币。现任海傍村长郭某妹向政府实名举报他将土地低价出租给我,还在网上引起了关注。我当时就劝陈×文将钱全部退回给曾某学。后来陈×文告诉我说他已将20万港币全部退回给曾某学。事后,曾某学对我说,陈×文已将20万港币退回给他了。我们嘉实公司送钱给陈×文,是因为陈×文是海傍村的书记,利用他的职务在承租海傍村土地事情上帮我们不少忙,促使我们成功租得了两块地,因此我们送钱给他表示感谢,也希望他以后继续关照我们。证人何某的证言:从2002年开始我承接了海傍村的两期机耕路工程,2007年承接了村信用社旁的厂房工程,2008年承接了小学对面的综合楼工程。2002年,我承接了海傍村机耕路一期工程,当时还是梁书记任海傍村书记。后来陈×文接任村书记时,我继续做机耕路一期工程。2002年至2008年2月间,我共分9次送给陈×文人民币15万元。我送钱给陈×文,是因为陈×文是海傍村书记,我当时在海傍村承接了不少工程,在工程过程中需要陈×文给予关照,在拿工程款时也需要陈×文签名,我希望陈×文能顺利签名将支付工程款支付给我,以及在质量监督等方面给予关照。证人陈某的证言:广州市环宇旅行社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是我投资开设的一间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是我。陈×文是海傍村的支部书记,四、五年前我公司承接到了该村的一次参观学习旅游团业务,认识了陈×文,后一直在该村承接旅游团业务。有一次组织旅游团时,陈×文向我提出,他关照了我那么多生意,我都不识做给他几千块吃饭,识做的话每次给他几千元吃饭,以后还有很多旅游给我做,我同意了。2013年3、4月份,海傍村组织了一个96人的旅游团去东北,陈×文将这笔生意给了我做并提出,按照150元每人的标准给他回扣,具体操作手法就是在正常每人团费的基础上报大150元每人,结算之后将这些回扣还有以前答应他的几千块吃饭钱一次性给他。我同意了,后来就按照他的要求报了价,签订合同出游了。结算后陈×文打电话给我,叫我将回扣拿去番禺广场给他。我算了一下,150元每人乘以96人是人民币14400元,另外有几次旅游他还催我几次叫我给几千元他吃饭,我凑了23000元,装在一个信封里,并来到番禺广场南边,将信封交给他,他收下了。广州市嘉实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实2009年11月2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曾某学,股东为冯某仔、李某威、凌某泉、吴某添、曾某学,2013年6月公司股东变更为冯某仔、李某威、凌某泉、曾某学。《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证实2009年11月9日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海傍村经济合作社和广州市嘉实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海傍村经济合作社将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海傍村的亚运10%留用地,面积37995.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嘉实公司。《土地租赁合同》,证实2011年12月1日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海傍村经济合作社和嘉实公司签订合同,海傍村经济合作社将土地一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海傍村长南路以南(海傍村辖区内)、4号轻轨线以东(海傍村辖区内)、海傍村与石楼镇南派村的交界处(河涌)以西的地块(简称土地一);土地二位于土地一西、4号轻轨线以东的之间的公路预留地的地块(简称“公路预留地”)出租给嘉实公司,其中土地一面积为约40000平方米(约60亩)、公路预留及绿化地约30亩。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提供的复函两份及附件等材料,证实涉案的用地面积为37995平方米的地块以及用地面积为90亩的地块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出具的从2009年11月30日至2011年4月1日的汇率表,证实了上述期间港币兑换人民币的汇率情况。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海傍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提供的记账凭证、发票、收据、支出证明单、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费用报销审批单等材料(经证人何某、陈某签认以及被告人陈×文签认),证实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海傍村与何某以及广州市环宇旅行社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的经济往来情况。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局提供的番府农(2001)2号《番禺区标准化农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材料,证实2001年4月10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印发上述暂行办法,对标准化农田建设的管理部门、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项目的执行、验收等进行了规定。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广东省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证实2013年10月31日,被告人陈×文向该院退出人民币30万元。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破案经过》和中国共产党广州市纪律委员会出具的移送函,证实被告人陈×文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交代违法犯罪事实。2013年9月25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陈×文嫌滥用职权、受贿一案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被告人陈×文的身份材料,证实陈×文的身份情况。被告人陈×文亦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以上证据相互印证,经查属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陈×文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陈×文的身份问题,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陈×文在海傍村出租土地等工作过程中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无法认定其从事的是公务行为,依法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公诉机关指控陈×文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陈×文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文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陈×文及其辩护人上述方面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文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9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
二、被告人陈×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3万元(现存于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国文
审 判 员 王宁宁
人民陪审员 邓志能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燕娜刘雪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