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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邮刑初字第0058号

杜兴法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邮刑初字第005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男,1979年8月23日生,汉族,江苏省沐阳县人,初中一年级文化,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3年11月25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8日18时许,被告人杜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苏N×××××重型半挂牵引车、苏N×××××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高邮市安大公路23KM+900M交叉路口处,未减速慢行,且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遇情况措施不当,与徐某由东向西推行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徐某(女,1943年8月13日生)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高邮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杜某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杜某打110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肇事车苏N×××××重型半挂牵引车、苏N×××××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均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苏N×××××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投保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赔偿限额为5万元,苏N×××××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赔偿限额为100万元。案发后,肇事车车主到公安机关交纳赔偿款3万元,到本院交纳车辆放行保证金5万元;被告人杜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除保险公司赔偿外,补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的被告人杜某供述,证人解某、宠永宽、曹某证言,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110报警服务台接处警记录、案件侦破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车检照片、尸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过磅单、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测试结果、交通事故预收款收据凭证、交通事故领款单,本院保证金收据,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的赔偿协议书,被害人亲属出具的收条以及谅解书,被告杜某驾驶证,苏N×××××重型半挂牵引车、苏N×××××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行驶证、保险单,本院(2013)邮民诉保字第0105号民事裁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杜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按协议履行,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雍志飞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