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二初字第0876号原告刘付宇,住天津市蓟县。被告贾昆,住天津市蓟县。
原告刘付宇与被告贾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应认定为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付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海鹰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建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