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9号原告张红卫,委托代理人倪雪冬、倪振杨。
被告潘方盛,被告姜红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卫与被告潘方盛、姜红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14年1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红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6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80元,共计1543元,由原告张红卫负担。
审判员 沈松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季钰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