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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9号

张红卫与潘方盛、姜红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08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红卫,潘方盛,姜红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9号原告张红卫,委托代理人倪雪冬、倪振杨。

被告潘方盛,被告姜红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卫与被告潘方盛、姜红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14年1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红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6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80元,共计1543元,由原告张红卫负担。

审判员  沈松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季钰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