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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闸刑初字第176号

单位上海鹏松合金铸造厂、冯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某某铸造厂,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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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闸刑初字第176号公诉机关上海��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某某铸造厂。诉讼代表人冯宇,男,1974年4月18日生,系鹏松铸造厂员工。被告人冯某某。辩护人戴秋,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4)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某某铸造厂及被告人冯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某某铸造厂诉讼代表人冯宇、被告人冯某某及辩护人戴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至2013年5月,被告单位某某铸造厂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与开票单位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冯某某分别收受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司、上海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41份。被告人冯某某将其中的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434,857元)向上海市松江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税款63,184.33元。2013年10月20日,被告人冯某某经电话通知在住所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在家属的帮助下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全部税款。上述事实,被告单位鹏松铸造厂的诉讼代表人冯宇及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上海市松江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经冯某某签字确认的《上海增值税发抵扣联》,证人娄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告单位某某铸造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的档案机读材料,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和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笔录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鹏松铸造厂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冯某某作为鹏松铸造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单位鹏松铸造厂亦可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对被告单位某某铸造厂、被告人冯某某均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单位某某铸造厂、被告人冯某某已退出了全部被抵扣的税款,挽回了国家的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对被告人冯某某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冯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违法所得责令退缴,上缴国库。冯某某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汤静隽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祝旭君附:相关��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