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5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阮小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兰妹。
上诉人阮小喜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阮小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申请免交上诉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人阮小喜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阮小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900元,准予上诉人阮小喜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方
审 判 员 顾依
代理
审判员 毛焱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蓉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