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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556号

阮小喜诉周兰妹房屋买卖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阮小喜,周兰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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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5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阮小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兰妹。

上诉人阮小喜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阮小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申请免交上诉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人阮小喜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阮小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900元,准予上诉人阮小喜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方

审 判 员  顾依

代理

审判员  毛焱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蓉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搜索“”